在訴前保全反擔保書中,保證責任的范圍和方式約定如下:
保證責任范圍
- 主債權及利息:明確包括因被保全財產所涉及的基礎債權債務關系中,被申請人(反擔保中的主債務人)可能承擔的本金以及按照約定或法定利率計算得出的利息。例如,在借貸糾紛中,若借款本金為 100 萬元,年利率為 5%,那么保證責任范圍應涵蓋這 100 萬元本金以及相應的利息。
- 違約金:如果基礎合同或法律規(guī)定存在違約金條款,因被申請人違約可能產生的違約金也應納入保證責任范圍。比如,合同約定若一方違約需支付合同總金額 10%的違約金,那么保證人需對這部分可能產生的違約金承擔責任。
- 損害賠償金:在訴前保全可能存在錯誤的情況下,因保全錯誤給申請人(反擔保中的債權人)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如財產貶值損失、可得利益損失等,都屬于保證責任范圍。例如,被保全的貨物因保全期間無法正常銷售導致市場價格下跌,這部分差價損失應包含在內。
- 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涵蓋申請人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例如,申請人為起訴被申請人并進行財產保全而支付的 5 萬元律師費,保證人需對此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方式
- 一般保證:在一般保證責任方式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只有在申請人先對被申請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并就被申請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例如,申請人先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要求償還債務,法院在執(zhí)行被申請人的房產、存款等財產后仍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保證人再承擔剩余未清償部分的責任。
- 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下,申請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全部保證責任,而無需先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zhí)行。例如,一旦被申請人未能履行債務或因保全錯誤需承擔賠償責任,申請人可直接向保證人主張全部賠償金額,保證人必須立即履行,之后保證人可再向被申請人進行追償。
在反擔保書中,應明確表述保證責任的范圍和方式,如“保證人愿意就被申請人因本案可能承擔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申請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責任,保證期限自本反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訴前保全相關糾紛終結且被申請人的責任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以確保各方的權利義務清晰明確,避免日后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