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及基本原則
工程預付款保函,是指在工程承包中,承包人向發(fā)包人出具的,保證履約期內償還發(fā)包人預付款的銀行單據。
工程預付款保函的基本原則是:合法、公平、公正、誠實信用。
二、出具條件
工程預付款保函的出具條件一般包括:
合同中明確約定由承包人提供工程預付款保函; 承包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履約能力; 預付款金額不超過合同金額的合理比例; 保函有效期符合合同約定,且不低于預付款的期限。三、出具方式
工程預付款保函一般由承包人的銀行出具,也可以由保險公司出具。出具方式分為兩種:
直接出具:銀行或保險公司直接向發(fā)包人出具保函; 委託出具:銀行或保險公司委託其他銀行或保險公司向發(fā)包人出具保函。四、擔保方式
工程預付款保函的擔保方式主要有兩種:
付款擔保:承包人不履約時,銀行或保險公司向發(fā)包人支付預付款金額; 追索權擔保:承包人不履約時,銀行或保險公司向發(fā)包人提供追索權利,發(fā)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追索預付款金額。五、有效期
工程預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一般為預付款的期限加一定寬限期。寬限期不得超過保函金額的合理比例,一般為6-12個月。
六、保函金額
工程預付款保函金額的計算一般按照合同約定或行業(yè)慣例確定。一般不超過預付款金額的100%,但不得低于預付款金額的80%。
七、保函內容
工程預付款保函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保函抬頭:發(fā)包人名稱; 保函編號:銀行或保險公司賦予的**編號; 保證金額:保函保障的金額; 擔保方式:付款擔?;蜃匪鳈鄵#? 履約期限:承包人履約的期限; 有效期:保函的有效期限; 保函出具人:銀行或保險公司名稱; 保函申請人:承包人名稱。八、保函使用
發(fā)包人可以根據承包人的履約情況合理使用工程預付款保函。當承包人不履約且發(fā)包人遭受損失時,發(fā)包人可以向保函出具人提出索賠。
九、保函免責
在以下情況下,保函出具人可以免除其保函責任:
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預付款,或發(fā)包人的行為導致承包人無法履行合同; 保函有效期已過; 發(fā)包人未在保函有效期內向保函出具人提出索賠; 發(fā)包人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十、其他事項
除上述規(guī)定外,工程預付款保函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保函出具人不得任意解除保函; 保函出具人應向保函申請人收取合理的保函費用; 保函出具人應加強保函管理,防止保函被冒用或偽造; 保函出具人與發(fā)包人、承包人之間發(fā)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協(xié)商、仲裁或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