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是指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方為保證合同的履約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擔保。它通常以一定比例的合同金額來計算,在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并經(jīng)對方驗收合格后,應返還給提供保證金的一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p>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guī)定:“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二)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與債務人承擔相同的責任?!?/p>
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有:
履約保證金的計算方式由合同雙方約定,一般按照以下比例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個別金額較大、風險較高的合同,可以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的比例。
當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并經(jīng)對方驗收合格后,提供履約保證金的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零八條規(guī)定,“合同的解除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判決解除,合同自解除時終止。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返還對方已經(jīng)履行的義務。
因此,在因對方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提供履約保證金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履約保證金。
在履約保證金方面發(fā)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其中,協(xié)商調解是**為常見的解決途徑,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爭議,節(jié)省時間和精力。如果協(xié)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則可以考慮其他途徑解決爭議。
以上就是關于履約保證金的一些基本知識,在實際應用中,合同雙方應根據(jù)具體情況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比例和返還方式,以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